當事人主動申請鑒定時,法院是否需要進行實質性審查以決定是否啟動鑒定?

是否啟動鑒定,本質上必須是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相關專門性問題缺乏判斷認定能力的情況下,才會決定通過委托相關鑒定機構通過科學的方法和手段來查明該專門性問題的相關事實。司法鑒定為法院的輔助機關,法官因不具有特別知識而不能知曉的事項,須有專家補其不足,以達到正確判斷之目的。因此,鑒定不是以當事人提出為前提,恰恰是以法官查明事實的需要為前提。為防止鑒定啟動的隨意性,實踐中應著重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1)當事人申請鑒定的事項是否與案件有待查明的事實具有關聯(lián)性,即該需要通過鑒定方能證明的待證事實是否為案件審理所必須查明的基本事實,或者是否會影響案件的審理程序合法性。
(2)是否必須要通過特殊技術手段或者專門方法才能確定相應的專門性問題,是否已經(jīng)通過一般的舉證、質證手段或者現(xiàn)有證據(jù)確實對相關專門性問題無法查明。實踐中,一些當事人經(jīng)常會通過啟動鑒定來實現(xiàn)人為混淆視聽、拖延訴訟進程或者其他不當?shù)哪康。對此,必須要對待證事實查明的方式進行考察,如果發(fā)現(xiàn)常規(guī)的方式完全可以查明的,則對當事人相關司法鑒定的申請不應予以準許。
(3)對于待鑒定的專門性問題,是否有較為權威的鑒定方法和相應有資質的鑒定機構,是否有明確充分的鑒定材料。
相關案例
(2022)最高法知民終541號
關于當事人在本案中提出的鑒定申請是否應予準許根據(jù)2021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而鑒定結論屬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一種,需經(jīng)各方當事人質證后,再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予以采納。當事人申請鑒定并不必然啟動鑒定程序,人民法院仍需根據(jù)對相關事實的認定需要作出是否啟動鑒定程序的決定。鑒定程序啟動與否的關鍵在于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相關專門性問題缺乏判斷認定能力,而需要委托相關鑒定機構通過科學的方法和手段來查明該專門性問題的相關事實。對于當事人提出的鑒定申請,既要避免當事人濫用申請鑒定的權利,也要避免不當剝奪其相關的訴訟權利,一般應著重從以下四方面予以審查:一是關聯(lián)性,申請鑒定的事項與案件有待查明的事實是否具有關聯(lián);二是必要性,即是否必須通過特殊技術手段或者專門方法才能確定相應的專門性問題,是否已經(jīng)通過其他的舉證、質證手段仍然對專門性問題無法查明;三是可行性,對于待鑒定的專門性問題,是否有較為權威的鑒定方法和相應有資質的鑒定機構,是否有明確充分的鑒定材料;四是正當性,鑒定申請的提出是否遵循了相應的民事訴訟規(guī)則,在啟動鑒定之前是否已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以確保程序上的正當性。